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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布

来源:杭州诚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2-04-27
对校车驾驶人设立了严苛的标准
使用拼装或报废车最高可处以10万元罚款
明确了校车通行“优先权”,遇交通拥堵,交警应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日前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并于10日在中国政府网上发布。这一前所未有的处罚力度,凸显中国政府对校车安全的高度重视。
近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孩子们上学路途趋远,上下学交通风险增大,一段时期多次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造成未成年人重大伤亡,教训惨痛。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非常关切,全社会高度关注。尽快制定出台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建立起有法律约束力的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上下学集体乘车安全,已显得十分迫切。
条例对校车驾驶人设立了严苛的标准: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至60周岁之间;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符合上述条件的驾驶人必须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验合格后在驾驶证上签注准许方可驾驶校车,之后每年必须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条例明确了校车通行的 “优先权”,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社会车辆应视道路情况采取适当的避让措施。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条例要求,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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